摘要

表达主义旨在从哲学自然主义框架内部,以一种区别于自然主义还原论的方式解释规范性概念的含义。通过对内在陈述的纯粹表达主义构造,法律实证主义可以容纳理论分歧或者实质法律争议,证明内在陈述与言说者的动机必然关联,并且支持一种承认规则的弱存在性主张。但是,由于无法处理嵌入难题以及解释内在—外在陈述分歧,内在陈述的纯粹表达主义重构面临危机。作为替代方案,混合表达主义认为内在陈述同时拥有属性指派和态度表达两个部分。然而,混合表达主义并不能承诺在每一类规范性语句中,对应描述性述谓的态度都能够被合理构想,因此依然没有摆脱嵌入难题。更妥当的策略或许是接受一种准表达主义,它承认规范性语句是对意动心灵状态或者态度的表达,但态度部分既不会进入表达之内容的语义之中,也不与规范性判断的描述性部分必然关联,而是以一种语用蕴含的方式传递评价性信息,由此,准表达主义同时回应了嵌入难题与分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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