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情况下,司法判例显示编曲者的权利难以受到明确和充分的保护。出现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是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编曲"的性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编曲"这一概念的定义和法律性质没有达成共识。根本原因是立法者、司法者乃至大众对音乐作品的了解匮乏,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因而司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编曲与音乐作品的关系。鉴于音乐作品的特殊属性,将编曲与音乐作品割裂开来讨论是不合理的。保护编曲者权利正确的做法是将编曲作为"音乐作品"进行保护,以独创性为核心标准,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认定编曲的法律性质。
-
单位山东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