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介绍甲民族学校一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乙招标代理公司代为招标。招标文件发布后,丙集成公司与丁安装公司分别报名并交纳了保证金。经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丙集成公司与丁安装公司分别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对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后,又向区财政局提起投诉,被驳回,后向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经市财政局审查责令区财政局重新作出处理。最终,区财政局作出"因第一中标候选人丙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