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类辅助生殖实施过程中,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冷冻胚胎移植环节之前死亡,死者亲属与医疗机构往往因能否继续移植或取回冷冻胚胎引发民事纠纷。其中,由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出具、夫妻双方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仅为机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明,不具备合同法上的效力。生育权作为我国民法典未列明的自由性人格权,是当下冷冻胚胎私法秩序建构中的重要理论工具,可借助人格权理论协调特殊情形下冷冻胚胎处置过程中的权利冲突。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基于生育权保存、植入或废弃冷冻胚胎;在夫妻双方死亡的情形下,涉及冷冻胚胎的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考虑到儿童利益最佳原则,该冷冻胚胎原则上不应被继续孕育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