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年来,"虚构原价"一直是职业举报的重要事项之一。上海市2017年全年共涉及"原价"的举报数量为5062件(同比增长35.93%),约占总举报数量的2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本交易场所"作为地点要件,是"原价"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即便是当前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完整保留了"原价"基本构成要件的相关表述,仅将"本交易场所"表述调整为"同一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