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上取”“下就”的体例来重构天子“乐节”的研究,有本末倒置之弊,不符合《诗经》作为王朝礼乐的整体属性,也与周王朝在礼乐上的典范地位相违背。所谓“礼乐自天子出”,应是天子的“乐节”及所用歌诗,下移为诸侯大夫所“通用”。天子“乐节”当形成于穆王至宣王之间,其形成与燕饮歌唱的繁荣和审美需求有莫大关系:“笙入”“间歌”诸诗与燕饮主题直接相关;《四牡》《皇皇者华》也在燕礼“劳燕”的主题下,与《鹿鸣》一同被纳入“升歌”;《关雎》《鹊巢》等六诗也是在燕饮歌唱的审美需求下被纳入“合乐”;所谓“房中乐”“乡乐”只是《二南》作为“燕乐”推广和下移后的乐用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