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于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比较典型的行为类型是大量抢注行为,对于该条款的适用程序问题也存在争议,笔者结合有关规定和案例对这一个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