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对涉罪企业采取的各类强制性侦查措施,使得涉罪企业的经营状况在启用合规不起诉程序之前便受到影响,从而失去了适用该制度的能力。为解决该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内部对企业犯罪案件处理制度的改革,使其采取的侦查措施轻缓化,并且协同第三方组织将合规甄别程序提前至侦查阶段;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通过严控审查批捕、提前介入侦查等方式,在监督公安机关的同时,协助其完成对企业犯罪案件的甄别与侦查,并据此适当提前启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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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