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南海有大量低潮高地,它们应当被视为陆地,还是应当被视为海洋的组成部分,这些年成了被利用和曲解的问题。菲律宾申请"南海仲裁案"中关于美济礁的诉求,就是典型的例子。美济礁在自然形态上属于海洋低潮高地,菲律宾不顾低潮高地的陆地属性,把美济礁领土主权归属问题包装为海域管辖权归属问题,据此将美济礁的主权归属纳入海洋法法庭仲裁范围,意图达到将美济礁据为己有的目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归属的原则和规则,低潮高地应当属于陆地,应当按照陆地领土取得的国际法确定其主权归属,而不应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这为中国根据先占和持续控制的历史证据主张对美济礁的领土主权提供合法性支持,也为所有低潮高地的领土主权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法理支持。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