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作为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旨贯穿于商法的始终。商事主体法定原则意在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和效率,在商事主体立法中起统揽全局和理论支撑作用,不仅要厘清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和外延,还要厘清"法定"所依"法"之范围。立法理念应在坚持任意性规范为主流手段的同时,适当引入强制性规范,不仅要保障其意思自由,而且要有利于其在法定强制下的自我规制,有必要有条件地承认更多类型的商主体,丰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