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从当前羁押的看守所转押至另一看守所的司法执行活动被称为实质换押,法律法规对换押没有统一规定,全国各地的实践也不一致。办理换押的手续复杂,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不匹配,导致人力物力的浪费。如果由看守所执行换押,不仅办理手续更为便利,途中押解更为安全,而且能使看守所的职能更为完善。建议在《看守所法》中增加实质换押或变更换押地点的条款,实现看守所代替检察院作为换押的执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