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推定电子商务中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笔者认为在信息时代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使用群体低龄化所产生的系列问题在这个单薄的法条里无法得到解决。笔者建议应增加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行为效力的具体规定以弥补《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所存在的不足。本文将对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特殊认定,并对该认定下涉及的与举证过程中证据的具体规定、消法中"七日无条件退款"的规定协调及增加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等核心问题进行阐述。旨在认定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等网络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效力,从而解决未成年人因该电子合同订立,产生效力后带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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