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追诉时效建立在有期徒刑基础之上,在最高刑罚只有拘役的罪名加入刑罚体系后,这类特殊刑罚犯罪是否应当追诉、如何与追诉时效制度进行衔接和融入,是目前实务中已经出现但并未引起注意的问题。特殊刑罚犯罪虽然与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规定在理论上和刑法体系产生了冲突,但是绝对不能因为追诉时效制度在立法技术上的缺陷而忽略了追诉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内涵,不能随意将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扩大解释延伸至特殊刑罚犯罪。为了维护刑法适用的一致性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尊严,在实务工作中必须要科学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对特殊刑罚罪名恰当地进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