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契合中国特色司法实践,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路径保障。情理法相结合的司法传统对当代司法仍然有着相当的贡献力。情理融入裁判说理有助于解释法律适用的合法性、裁判结论的合理性、提升裁判理由的说服力、增加推理过程的透明度。然而,法官对情理的运用并不得心应手,问题主要表现为情理在裁判说理中定位不准、不合时宜或情理不通等。在解读情理融入裁判说理的正反面典型案例基础上,抽象出"因案制宜""法主情辅""平实客观"三个原则,作为法官运用情理说理的基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应制作裁判文书写作指南,明确情理运用的标准与技巧;法官应培养运用情理的思维,并借助法律方法完成情理在裁判说理中的妥当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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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