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口袋化”,学界目前提出的解决思路不能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和有效的指引。为了预防该罪的“口袋化”,必须基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合理界定其实质违法性。在实质违法性分析中引入社会性评价要素后可知,此罪以强化市场准入监管为规制核心。在引入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这一其他法律评价要素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通过刑法教义学限缩路径,可以将此罪的实质违法性界定为经营者擅自进入7类行业和领域进而造成对市场秩序的实质性扰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