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理论对刑事立法的意义在于指导、解释,而非证明、建构。风险社会理论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风险危惧感"三大特征向传统刑法提出了责任主体缺位、"罪刑均衡"困难、刑法在适应社会需求和坚守传统价值中进退两难三个问题。法人作为现代社会最活跃的单元,对这三项刑法危机都负有责任。摒弃脱胎于自然人的法人责任理论,确立法人独立责任,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法人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特征则使其具备了与自然人分离的独立意志,强调法人责任不会造成自然人规避责任,相反会成为遏制法人犯罪的有效手段。此外,可以针对法人的特性设立多元经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