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人类共同价值”诸范畴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的不只是“价值观”,更是“自然法权”。通过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自然法权内涵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些自然法权是不可剥夺的,是人类物种的“安身立命之本”,而不是由某个民族国家赋予的。第二,它们不仅是某个民族国家的“主观愿望”,而且是基于社会历史的客观规律而对人类物种来说的“客观价值”。第三,它们不仅是抽象的关于“共同价值”的观念,而且在具体内涵上构成了自然法权的基本范畴。第四,这些自然法权绝不允许被任何一个民族剥夺和破坏。第五,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文明是对人类物种“自然法权”的践踏。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把上述“自然法权”熔铸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之中,进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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