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纠纷频发,中国引入《信托法》之后,形成了信托持股为主,个体之间代理持股为辅的股权代持局面。两种法律关系本应对内或对外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由于立法背景的不同以及对来源国制度体系化理解的不足,角度上未达到相同的高度,两者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信托持股和代理持股存在一定相同点,但在我国的实际立法现状中,虽然信托关系的创设复杂于代理关系的创设,可信托持股相比代理持股更能给被代持人提供更强的保护,这种保护尤其体现在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