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各种纠纷,尤为多数是民事纠纷。我国处于经济改革的重要节点,对于各种民商事纠纷在讲求质量的同时,对于效率的要求也是越来越严。司法改革正在追求其中的平衡,然而一枝新秀随之而起。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学术界揭然而起至今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对于并非本土而生的民事强制律师制度对于我国立法是否有益?是我们的必由之路还是我们在探索中符合国情的相配套的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关制度?我们引进此制度会对中国诉讼法造成文化冲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