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在原《刑法》第383条增加了对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终身监禁严苛程度高于无期徒刑,同时较死刑又更为宽缓,能够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抑制死刑的滥用,但就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至今未有定论,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代替执行的是何种刑罚或刑罚执行制度是学界探讨的核心。鉴于从外部表现而言,《刑修九》的终审监禁与古代死刑减等刑的立法目的有相近之处,对二者的比较研究将更利于探索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