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是民商事活动中的常见问题,原《合同法》未有明确指引,既往裁判及《九民纪要》第48条虽从合同效率、司法效能角度出发,肯定了"违约方起诉解除",但仍缺乏理论基础,存在法律依据空白的尴尬。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赋予了违约方合同僵局救济权,将合同僵局的破解路径法定化,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仍需着眼法理基础、契合审判实际。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引,对合同僵局的成因与特征、合同僵局救济权的命名、《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不足与完善分析探讨,以助力司法治理合同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