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其十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地位,该原则首次以成文法的法律条文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是在《大清新刑律》中,但在其后并没有一直沿用而是几经删改,直至1997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刑法典中罪刑法定原则才被再次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