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法通说中,秘密窃取行为和抢夺行为具有特定的规范内涵;根据我国刑法通说,在认定盗窃罪、抢夺罪司法活动中,主观和客观是统一的、不存在主观主义刑法立场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情形;当面盗窃转化为抢夺罪是符合抢夺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的;我国刑法通说关于盗窃罪、抢夺罪特征符合文理解释和体系解释结论;将公开取财行为认定为抢夺罪并不会导致司法困扰;台湾地区"刑法"采"平和窃取说"是罪刑均衡原则要求的结果;日本刑法采"平和窃取说"则是填补刑罚处罚空隙的需要;我国刑法具体规定决定在我国没有必要提倡"平和窃取说"。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