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语境下,为求概念的精确,建议合规实践的称谓采用完整的表述“涉罪企业刑事合规”。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应该是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实践中的重点场域。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类型、罪量程度、认罪认罚、合规承诺、企业规模等方面。企业刑事合规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认定要注意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企业内部在案发前的预防性合规计划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免责事由。对于企业刑事合规实践,需要建立完善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议完善现有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