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中的不确定性体现在:从利益受损者的角度看,其并未遭受人身或财产有形损害,而仅有经济上的损失;从行为人的角度看,损失通常是行为间接引发的,利益受损者通常为次级受害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该类损失横跨私法边界,是否给与赔偿的规定不甚明确。原则不予赔偿成为各法系在该赔偿问题上所能达成的最大程度的一致。在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缺乏针对司法案例的研究及类型化,司法裁判易对理论研究成果产生依赖,从而对具体损失认定存在先入为主的认识,易忽略个案裁判中的法律逻辑和谨慎的利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