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产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情况及其责任是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争议的核心焦点之一。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信义义务及招牌理论,该等理论支持场景化的裁判逻辑。美国的适当性义务规则保持了比较灵活、实质的标准,而且主要适用于证券经纪交易商而非资产管理人,与我国规则存在差异。我国法院需要考量资管产品销售当时适用的监管规则与现行监管规则的区别。对当时仅有原则性的“评估”“匹配”要求的情形,由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分担未尽适当性义务的损失应是对待历史问题的妥当做法。在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的责任分担上,建议将对管理人的审查重心放在选择、指示、监督代销机构是否履行了谨慎勤勉义务上,而非规定由管理人径行连带承担适当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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