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建立系统化的商事信用法规、持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行业协会在市场监管中的职能等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但信用监管基础仍需夯实,信用等级评价仍需完善,奖惩位阶不高,行业协会与政府沟通不畅,大部制改革后监管效能不高。因此,应更新商事信用数据,拓宽应用场景,实现行业协会自治权与政府的监管合力。修改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提升基层监管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