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德国的司法实务中,电子监控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引发这种现象的原因既与电子监控本身的特性有关,也与德国的司法文化和社会舆论有关。第一,在德国目前的量刑实践中出现了简化量刑的趋势,法官主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而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功能则逐渐被边缘化;第二,虽然实证研究的结论并未与预期相悖,但仅仅作为一种简单监控手段的电子监控无法被德国的刑事政策所接受;第三,由于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和严格的数据信息保护规则,法官在量刑时更倾向于以传统的监督方式替代电子监控;第四,公众对电子监控及司法私有化的抵触心理进一步降低了电子监控在德国广泛实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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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吉林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