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学理论认为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背信。现代陌生社会功能分化,个人安全感来源于对专业化系统的信任。专业化系统的功能在于再生产信任、简化复杂性、降低风险,系统性信任机制是现代社会运作的基础,值得刑法保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未经系统信用背书而经营金融业务,造成信任缺失;经过系统准入的集资行为不成立本罪。而非法获取信用凭证或合法准入后滥用信用凭证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据在于此类行为侵害公众对系统的信任。相比于本质在于信任缺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特有属性是信任滥用或盗用,表现形式为"非法占有目的",该目的可以解释为"非法处分和非法利用"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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