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人法,是私法。把自愿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民法的性质。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契约自由。自愿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指导民事立法,有利于公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行使自愿原则不能违背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为了维护实质的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自愿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