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由来已久,严重影响了审判的独立性与公开性,影响了司法体制的发展进程。本轮院庭长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强调权力运行回归司法运行规律,充分尊重审判的独立性与公开性。在司法体制改革新时期,不仅需要依法保障院庭长审判监管权,同时院庭长也要树立新思维,改变过去"行政化"的监管理念,理顺"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切实厘清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对于权力的行使方式,加强对院庭长权力的监督,遵循全程公开化、留痕化的管理模式,以便于事后追责时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