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药临床试验数量不断增长, 在带来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隐含着巨大风险。这一点, 在实验性医疗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德国通过立法规范实验性医疗行为, 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国应当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 促进实验性医疗有序发展。具体而言, 应当在刑法中增设非法人体试验罪;采取专门立法模式规制实验性医疗行为;建立无过错医疗责任制度分担实验性医疗风险;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关于人体试验的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