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保证期间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柳芃
来源: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5(2): 89-92,128.
DOI:10.3969/j.issn.1672-7991.2006.02.024

摘要

最高额保证可以不规定保证合同的持续期间,担保法27条中的"保证期间"实际应当是指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持续期间,担保法在立法技术上有检讨必要.按揭合同中的阶段性保证指出卖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到买受人取得房产权属证明与银行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有关凭证交给银行收执之日止,对买受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规定违反担保法规定也有背社会公平.担保法从实然和应然角度分析,票据保证都不会适用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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