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赵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公司里的几名销售员业绩一直很不好,不能给公司带来收益。赵某想以他们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请问该如何证明这几名销售员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证明的内容至少有两点:其一,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