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数据孤岛时代的集中式数据处理系统而设计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与以分散式数据管理为特征、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区块链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保护基本权利和促进创新都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范目标,因此,应尽可能对条例进行目的解释以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我国应当汲取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经验与教训,根据不同产业下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建立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性法规为补充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机制,在权利保护和科技创新之间实现动态平衡,而不应过早对区块链相关的各类创新实践加以过于严苛地限制,以免妨碍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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