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了原有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司法模式,是我国诉讼法体系的跨越式发展和创新,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检察机关谨慎严格地行使权力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实施的关键之处。但是该制度运行下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还存在着一些不太符合诉讼精神的问题,如量刑建议范围过大、控辩协商机制不完善、值班律师参与权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迫切需要检察机关深入探索并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