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约翰·罗尔斯而言,正义观念的实践功能指的是它能否得到民主社会公民的一致认可,从而帮助他们在正义问题上达成共识。为了实现正义观念的实践功能,他的方法是诉诸一种抽象的组织化的理念,为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互相冲突的理念和原则赋予融贯性。罗尔斯所提出的这一共识的基础,即一种正义观念,能否在现实中得到公民的认可,关键在于一种为了融贯性而做出的理论重构,相对于我们对正义的日常理解如何能够具有权威性,而罗尔斯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回避。这表明,为了说明政治哲学如何能够解决我们的实践分歧,我们仍然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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