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住宅安置小区项目,承包单位在合同签订后编制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现场垂直运输考虑采用塔吊方案,塔吊基础则采用承台加预制管桩结构。该施工组织设计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结算时,承包商提出了未列入工程报价的塔吊桩基础计价申请。这一申请因未被造价咨询单位采纳而形成争议。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协助下,承包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为此进行了多次论证,最终理清思路,取得一致意见,争议得到处理。但从这一普通的案例中折射出,我国在工程承包中长期形成了不重视合同的约束作用、工程结算不能严格按合同要求、建设管理模式落后等问题。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需要向更高层次发展,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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