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盈余是股东投资的重要回报,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大小股东存在利益隔阂,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主导下,中小股东的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难以实现。现行《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定的司法救济方式,但面临诸多现实障碍。本文将从司法介入的原则、适用条件与具体完善建议三部分进行讨论,指出司法对于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救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达到司法介入、公司自治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三者之间的平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