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权责不对称、合伙人行为失范以及合伙人关系不平衡,是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践中突出的问题。究其理论根源,在于对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属性认识不足。应对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合伙协议这一"基石性"文件的作用。具体而言,可在厘清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属性的法理基础上,完善合伙协议的基础条款、扩张合伙协议的安全港条款等,进而提高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