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的实践显示,平台经济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模式深陷困境: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流于形式,信息主体的同意行为缺乏有效性,该模式未能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面对实践中的困境,须以法律解释方法,在明确告知义务与同意行为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寻求“告知—同意”新的解释框架。告知义务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隐私政策仅是告知义务的履行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信息主体作出同意的表示是基于对经营者和国家监管的信赖。构建“告知—同意”新的解释框架,应以告知义务为核心,塑造以信赖为中心的互动环境。告知义务应朝着标准化和场景化发展,宜采用网络用户类群化标准判断,针对不同类别的信息主体确立不同程度的告知责任。而互信环境的建立,不仅需要明确信息主体的多项请求权基础,还应规范好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处理活动和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