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获得独立证据地位以来,电子数据的适用困难始终未能得到较为全面的解决。运用逻辑规则对《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立法进行分析,发现立法者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时,忽视了电子数据与已有的七种传统证据外延存在冲突的问题,而这正是导致电子数据适用困难的原因。通过运用逻辑学中的划分规则,对电子数据概念的外延做进一步研究,明确电子数据划分后的不同形式与传统七种证据的关系,并基于此种关系变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表述,最终从立法的层面解决电子数据适用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