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是法院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司法政治功能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裁判引领公序良俗价值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善意文明之柔性价值,可以弥补司法刚性规则面对纷繁复杂现实的天然不足;司法反复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论证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与外延不断发展与丰富的过程。目前司法实践在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论证时,失之于粗、浅、宽,无论准度、精度、深度都存在诸多问题,亟须明确核心价值观说理的一般原则,准确把握核心价值观说理的准度、空间以及限度,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引领作用。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