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优化我国检察官职务序列,实现检察人员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目标,检察官员额应当实施动态调整。但员额制尚属试点阶段,各地结合本地情况作出的制度设计难免存在零散性、碎片化的问题,员额检察官考评机制、退出程序、救济程序仍有不完整、不合理的地方。检察官员额的动态调整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系统完善退出程序以及健全合理的救济制度。同时,要解决退出员额检察官或未入额检察官的职业发展、保障岗位的福利待遇等,从而使检察官员额动态调整制度成为有效运转的系统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