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实践中需适用习惯国际法,罪刑法定原则甚至要求其适用的法律只能是已经属于习惯法的规则。与此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亦极大地推动了习惯国际(刑)法的发展,其最直接的呈现在于规则层面。根据已有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当触及习惯国际(刑)法时,它有可能对现行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地位进行重申,亦有可能对“地位未明”的规则进行认定,甚至有可能对现行习惯国际法规则进行“重构”。这三种类型,都在事实上促进了习惯国际法的发展。当然,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对习惯国际法的重申、认定或可能的“重构”皆不能背离国家实践,否则,它不仅会违背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原理,而且也相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其对习惯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司法裁判也就失去了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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