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规定了最长试用期限,以及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法条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法律规制仍然存在一些可供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方面,主要体现在试用期工资标准不明确、试用期与医疗期的竞合如何处理、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规定不合理、试用期次数问题以及试用期的中止和变更规定的缺失等,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提供思路。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