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创第三姓的自由的实现取决于对法律中公序良俗条款的理解。法律中公序良俗条款的功能是止恶,而“北雁”之姓无论怎么说不是什么恶;它没有增加需要特别制止的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它的确与多数人称姓习俗不符,但并未损害那些遵守从父或从母姓氏习俗的多数人的任何利益;公民在享用自创第三姓的自由时没有义务陈述所谓“正当理由”,而倒是公权力机关在干预这种自由时须作正当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