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某职工谎称本科学历,并伪造了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年以后,用人单位在检查中发现其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我公司解除了该职工的劳动合同。之前给他缴纳的社保费也是在他的欺诈下才缴纳的,请问可否要求社保机构退还社保费?或者要求其本人返还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