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继承并发扬了唐代以来的水权获得、分配、转让原则。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沿渠节亲、议判大小臣僚、税户家主、寺院、官农主等灌水户依时节、按次序轮流取水;使用权通过渠道夫役、差役获得,寺院、节亲等有不纳土地税的特权,但差役不能免,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土地、水权、渠道夫役的核心是土地,水权从属于地权。若土地转让,连同附着的水权、赋役一并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