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证保险是一种在我国发展较晚的新型险种,是在商业信用地位逐步提高、道德风险问题频发的大背景下,应市场和消费需求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于2009年修改时,正式将"保证保险"写入财产保险的范畴,确立了其法律地位。然而,与保证保险相关的制度,在立法上仍需进一步填补。立法方面的欠缺,增加了其业务开展及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不利于保证保险制度在我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其中,保证保险性质的确定是解决其相关制度、实践问题的基础。保证保险的性质在学界仍存在争议,总体而言分为"保证说"、"保险说"和"二元说",这些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其中"保险说"最符合保证保险的本质。